期租船船员发烧要观察14天,损失算谁的?

期租船船员发烧要观察14天,损失算谁的?

 

今天在几个微信群里提了这样一个思考题:期租船到某国,本来检疫完直接靠泊的,结果一个船员发烧了,要观察14天,这损失算谁的?恰好这船员又不是肺炎呢?

对于接触租船不多的人来说,有几点基础知识点要厘清:

1、对期租船来说,一般检疫时间全部是租家的;

2、期租船船员都是船东配的,租家对船员防疫、卫生工作的干涉非常有限;

3、期租船,当然适用英美法,大多在NYPE 46 NYPE 93基础上修定的。

在一个汇集国内海商法一线大佬的群里提出同样问题,有律师指出,那要看适用哪国法律,笔者哭笑不得,问:你期租一般用哪国法律?该律师振振有词:合同自由,当事人决定,为什么不能适用中国法律?这个问题真把薛船长听醉了,从业18年来,期租船做过2500吨到20万吨不等的,也许见识还是狭窄,从没听说过期租船合约适用中国法律的。

深切感受到,律师责任重大,半掉子律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,那可能损失会很惨重的,孙杨遭受重罚的教训还不深刻吗?国内不是没有一流律师,但当事人未必能找到,即便找到,未必肯花匹配的价钱。

言归正传,程租不会有损失的争议,一般检疫完了开始起算装卸时间,光租更不会有争议,全是光租租船人承担。合同有约定的,当然也不会有争议,问题是新冠肺炎是新发传染病,大多合同还没有专门约定。

国内有船东遇到过船员发烧,花了12小时,做了核酸检测,最终证明没有问题,损失不大,租家暂未提出索赔。

笔者在2016年也遇到过寨卡病毒检疫时船员体温偏高情况,详见:某港口温度37.3度!"发烧了"烧得不轻 点击阅读),好在后来重新检测,只耽误几个小时,笔者也就没向船东索赔。

比如某港这样规定的:

1、对挂靠过中国的船舶,离开中国不足14天的,抵港需在锚地等到离开中国满14天,第15天检疫官员上船检疫;

2、如没有任何疑似新冠肺炎船员,通过检疫,可靠泊及装卸作业、更换船员;

3、如果发现疑似新冠肺炎船员,将其带去医院,所有其他船员需另行在锚地等满14天,到第29天检疫官员将上船再次检疫。

显然离开中国不足14天,到该港口等满14天的成本由期租租船人承担,这没有疑问。若有船员感染,若合同适用NYPE 93或有类似条款,可根椐第17条"loss of time from deficiency and/or default and/or strike of officers or crew "停租,既然期租船由船东配员、管理,船员染疫,可视为配员缺陷,停租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。

问题是无法证实也无法排除船员染疫,只是偶而感冒而已,船东会想这不能说我配员缺陷,要我承担说不过去,但租船人遭此损失也感冤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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